《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决定》即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6-09-24 本文来源:云浮中医院

云浮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50号)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决定》已于2026年9月22日经云浮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9月23日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决定

(2026年9月22日云浮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科学预防、控制和消除因病媒生物引起的传染病发生和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推进健康云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出如下决定:


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的原则,采取以环境治理为主,物理、化学、生物等防制方法为辅的综合性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省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决定。


本决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危害人类健康的鼠、蚊、蝇、蟑螂、蚤类等生物。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长效管理机制,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相关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部门、单位和个人病媒生物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工作机制,全力做好病媒生物监测、排查、预警、防控、物资保障等工作;


(三)会同本行政区域周边地区建立预防控制协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同,共同做好病媒生物联防联控工作;


(四)建立健全病媒生物孳生地的发现、报告、处置闭环管理机制,督促相关部门、单位跟进问题并及时处理和反馈结果,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条件,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


(五)病媒生物传染病暴发、流行,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依法启动应急响应机制,遵照国家、省相关处置规范,采取必要措施,迅速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传染病扩散蔓延;


(六)结合云浮气候、地理环境等特征,科学选择城区绿化植物;


(七)组建病媒生物专业消杀队伍,加强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常态化组织专业消杀队伍开展病媒生物消杀工作;


(八)组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开展形式多样的防控宣传教育和卫生健康普及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牵头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组织制定病媒生物传染病防治方案,开展病媒生物传染病监测和疫情处置情况的检查、督导及风险研判等工作;负责督促医疗机构、托幼机构、酒店宾馆、美容美发、游泳池等场所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建立健全病媒生物监测网络和监测质量控制机制,定期开展风险评估、风险报告和控制效果评价,对病媒生物疫情进行分析和预测、预警,开展病媒生物种群分布、密度、抗药性监测和预防控制等工作。


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及所属单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督促和管理: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物业小区、广场、公园、公租房等场所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做好市政下水道和沙井的清淤疏浚以及安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清扫保洁制度,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废弃物综合治理,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清理城市公共区域生活垃圾、建筑废弃物及其积水;


(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药品经营企业落实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督促直接入口食品经营场所完善防鼠、防蚊、防蝇、防蟑螂等设施;


(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督促畜禽养殖场、屠宰场等场所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四)商务部门负责督促商业综合体、大型商超、酒店、会展中心等商贸企业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五)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等落实健康教育、卫生设施改善、环境整洁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组织师生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对学校、幼儿园、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等及其周边环境进行巡查,将存在的隐患及时向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六)民政部门负责督促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救助管理、殡葬管理和服务等机构以及相关社会组织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七)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负责督促文化、体育、旅游景区等场所及星级酒店、民宿等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八)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营运车辆、公路客运站场、港口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等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督检查,指导维修企业落实废旧轮胎规范储存和管理;


(九)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督促粮食储备加工企业、电力油气供应企业等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督促工业园区和工业企业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十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国有企业运营场所固定资产闲置区域、经营项目等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十二)林业、水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督促林地、湿地、河涌、湖泊、矿山等重点区域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落实收储土地的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十三)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出现病媒生物传染病疫情时,各部门应当落实“管行业必须管疫情防控”的要求,与属地县(市、区)、镇(街道)及村(居)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属地职责,负责辖区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具体实施,做好以下工作:


(一)组织和发动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二)组织巡查辖区内的重点病媒生物孳生地,督促单位和个人及时清理病媒生物孳生地;


(三)组织开展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度的监督检查;


(四)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行动,及时开展病媒生物孳生地环境卫生大扫除、病媒生物消杀、孳生地清理活动,并根据本地病媒生物活动高峰规律加密频次;


(五)督促楼顶天台、花园露台、闲置房屋、农村留用地、闲置土地、建筑工地、花卉市场、废品回收站、畜禽养殖场、临时摊档等区域的环境卫生责任人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六)对辖区内的公园绿地、工业园区、背街冷巷、垃圾收集点、地下车库、管网沟渠、河涌两岸、池塘周边、桥下空间和“四小园”(小菜园、小果园、小花园、小公园)等重点区域,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及时组织开展全面的卫生清洁工作;


(七)落实病媒生物密度分级及响应工作,当病媒生物监测密度超过限值,及时按级别开展响应,迅速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省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八)应急响应期间,按照统一要求,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组织、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开展卫生清洁、病媒生物孳生地清理和消杀工作,必要时依法组织对造成病媒生物孳生的相关区域内的植物、容器、杂物等物品进行清理;


(九)开展病媒生物传染病危害、预防控制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自我防护意识。


七、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群众自治作用,按照爱国卫生运动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网格化管理,协助开展入户宣传、信息摸排、隐患排查和卫生动员等工作,切实筑牢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基层防线;


(二)通过依法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引导村(居)民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三)动员辖区内的村(居)民、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参加环境卫生大扫除,督促其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度;


(四)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病媒生物应急处置等工作。


八、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执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确保责任区环境卫生管理符合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二)执行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度,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不得乱倒垃圾、污水,及时清除积水、废弃容器、堆积杂物等病媒生物孳生地;


(三)完善防鼠、防蚊、防蝇、防蟑螂等设施,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病媒生物防护物品;


(四)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病媒生物密度监测,不得破坏、擅自挪动监测仪器或者以其他形式干扰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工作;


(五)应急响应期间,按照统一要求,组织人员参加卫生清洁、病媒生物孳生地清理和消杀工作;


(六)完善单位内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机制,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各项工作。


九、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定期清疏下水道、沟渠等,及时清理房前屋后、室内外的垃圾杂物、积水,不得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不得乱扔动物尸体,防止病媒生物孳生;


(二)合理布设防鼠、防蚊、防蝇、防蟑螂等设施,科学使用病媒生物防护物品,做好个人防护;


(三)不得占用楼顶天台、露台、消防通道、楼道等公共区域堆放垃圾;携带犬只外出的,应当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


(四)种植植物应当及时清除积水,种养水养植物应当及时换水、冲洗植物根部和容器内壁等;


(五)积极支持和配合防控工作。病媒生物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以及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应当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的意见,接受和配合依法采取的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检查、隔离治疗、医学观察、健康监测管理、医疗救治等措施,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


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自身职责,全方位、多维度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科学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提高个人防护意识和法治意识,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共同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良好氛围。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发动人民群众支持、配合、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学校、幼儿园、托幼机构等应当结合教育活动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知识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方面的公益性宣传。


十一、病媒生物监测密度超过国家、省规定的限值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科学开展病媒生物消杀行动。养老院、幼儿园、中小学校、医院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开展病媒生物消杀行动的,应当通过提前告知消杀时间和注意事项等方式,尽可能减轻影响。


鼓励单位和个人聘请有资质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协助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将工作和居住场所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省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十二、各级人民政府对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或者奖励;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哨点机制,对提供有用信息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决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等方式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


十四、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决定规定履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职责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违反本决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十六、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拒绝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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